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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建立谈话函询制度 推动《廉洁自律准则》落地生根

发布时间:2015-12-29 16:44:59 来源: 字体大小: 分享至:

雨城区建立《雨城区党员干部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谈话、函询运用,及时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小从早抓好《廉洁自律准则》的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以八种规范为准绳,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各种规范的行为列为谈话、函询范围,重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暂行办法》对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规范。特别是在实施谈话中,将谈话权适当赋予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部门党委(党组),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准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力落实。同时,根据党员干部轻微违纪情形,规定了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属个性问题时,通过个别谈话当面指出,达到“扯袖子”、“敲木鱼”的目的;对某类问题属面上普遍存在的,通过集中谈话集中指出,使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正式、严肃的谈话场面,感受到纪律的震慑;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来信反映、来访接待等渠道掌握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准则》“四个坚持”、“四个自觉”规定等情况,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通过发函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就某项问题作书面详细说明,使涉事党员领导干部在说明问题的同时,做到自省,进而自警。

同时,建立“三级两轮”集体研判机制,对谈话函询处置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规范和明确。制定周密流程,对谈话函询的报批、决定、通知、组织、记录、归档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增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将领导干部的谈话记录、函询记录、书面情况说明及谈话后行为表现进行整理分析,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明确指向性的干部,将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列入案件线索管理,按程序进行查处。今年以来,区纪委监察局对24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集中谈话,就相关轻微廉洁问题敲响了警钟,提出了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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