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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丨藏匿“影子粮库” “硕鼠”啃噬国粮15年

发布时间:2023-05-25 10:44:09 来源: 字体大小: 分享至:

【案卷】

陈林,男,1965年9月生,四川泸州人,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泸州市龙马潭区天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2年7月,陈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泸州市龙马潭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2月,陈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3年4月,陈林因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案探】

“我在粮食部门工作了40年,本应该为国家、为人民当好‘守粮人’。但一次次物质金钱的诱惑,却让我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贪欲的泥潭里越陷越深……”看守所里,年过半百的陈林回首过往,言谈举止中满是痛苦和悔恨。

泸州市龙马潭区天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林接受庭审。

陈林出生于泸州市龙马潭区一个普通工薪家庭,1982年,17岁的他进入龙马潭区原石洞粮站工作,之后又考入原四川省粮食学校粮食储藏与检验专业,进行为期两年的专业知识学习。掌握了专业的理论知识,加上勤恳踏实,陈林逐渐成长为当地粮食领域的业务尖兵、行业骨干,还多次获得上级表彰、表扬。

2002年8月,陈林开始担任泸州市龙马潭区天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绿公司)总经理。上任之后,很多负责粮食业务的老板陆续找到陈林,希望其给予关照和帮助。多次权衡之后,陈林选择和经营粮油购销业务的老板胡某某“合作”。

天绿公司是在原石洞粮站基础上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成立之初均使用原粮站的老旧场地和设备,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更缺乏市场经营理念和经验,所以迟迟没有开展粮油加工生产。“如果和胡某某合作,就可以完成上级对我们的考核。”陈林心想,天绿公司和胡某某“合作”都是为了“方便工作开展”。

经过多次“合作”,陈林和胡某某逐渐建立起“密切”的信任关系。2007年,彼时的胡某某需要资金扩大规模,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开始了“合作经营”。当年7月,陈林第一次向胡某某违规借出4万元,按月利率10‰至20‰不等收取利息。除了按时结算利息,胡某某还不时给陈林送上额外的“感谢费”,陈林也尽其所能为胡某某的生意提供关照。

“安全”起见,陈林放贷和收息大都在自己家里进行,以其妻子名义与胡某某现金结息,并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出借给胡某某以获取高额利息。

从此,陈林利用手中的职权,成为了胡某某公司的“影子股东”,胡某某的粮油购销公司也甘于成为陈林假借投资攫取利益的“影子粮库”,在放贷与收息之间,陈林和胡某某一直维持着这种畸形的关系。直至2022年,陈林共违规向胡某某放贷120万余元,从中获得利息160万余元。

除了违规放贷,陈林还不断把天绿公司的商标以及运输廊道、托盘等设施设备无偿或低价提供给胡某某使用,也将天绿公司的资质、资金等借用给胡某某,把粮食加工、粮食存储轮换等业务交由胡某某承接实施,想方设法帮助胡某某发展壮大他们的“影子粮库”。

“陈林表面上借出的是设备、资质、资金等,实质上输出的却是权力。胡某某本可以通过更低利率的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但之所以向陈林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正是为了让自己的公司变身为陈林的‘影子粮库’,从而在资源和业务上寻求陈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经办该案的泸州市龙马潭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李瑜说道。

经查,胡某某长期通过赠送礼品、礼金等形式向陈林表示“感谢”,2006年至2020年期间,陈林违规收受胡某某“感谢费”共计54.5万元。此外,陈林还利用其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通过虚列费用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套取、截留国有资金83万余元并予以私分,本人分占钱款近10万元。

【案析】

粮食领域腐败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子粮库”问题往往隐藏更深、难以发现,对国家粮食安全危害极大。陈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使命,毫无敬畏之心,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为他人在业务承揽、资金需求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该公司的资产严重不负责任,损公肥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动摇了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纪委监委给予陈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陈林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作者:米明孚 胡进文 曾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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