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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 | 挪用集体资金2.99亿元进行个人营利 “能人”村支书活出双面人生

发布时间:2023-05-06 11:15:15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 字体大小: 分享至:

【案卷】

李志勇,男,1975年11月生,四川成都人,1994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原双流县万安镇韩婆岭村党支部书记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韩婆岭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成都市永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接受四川天府新区纪工委纪律审查,2022年3月接受四川天府新区监察工委监察调查。

2022年6月,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被开除党籍。

2022年10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案探】

“我的所作所为辜负了组织的培养,辜负了村民的期望,我也对不起家人……”2022年9月27日,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李志勇案的庭审现场,李志勇声泪俱下地说道。作为村上发展的带头人,47岁的李志勇本该肩扛重担、奋发有为,但却因收受红包礼金、受贿、挪用资金锒铛入狱,只有在铁窗中忏悔,反思自己的“双面人生”。

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韩婆岭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志勇接受审查调查。

1994年,大学毕业的李志勇在父亲的指引下,回到农村工作,逐渐成长为当地最年轻的村支部书记,并把一个贫困村逐渐发展成为富裕村,是个不折不扣的能人干部。

“干农村工作一定要有情怀,如果想发财,就不要搞基层工作,那样既耗费青春,也赚不到钱、得不到成长,到头来还会背负骂名。”最初,就是怀着这样的乡土情怀,李志勇带领大家艰苦奋斗,完成了村村通、户户通,并借助天府新区从“大建设”向“大发展”转型的契机,带领村民开展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那时的他有着“精神洁癖”,特别在意别人对他的看法,“那一年,我知道年底要开始新农村建设,就在8月份提前买了车,如果后面买,担心老百姓会误会自己在新农村建设中捞好处。

通过新农村建设,韩婆岭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顺利晋升全市乡村振兴示范村行列。同时,韩婆岭村通过土地出让、房屋租赁等获得了大量资金支持,村上顺势成立集体公司——成都市永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包含物业、运输、文化传播等多项业务,集体资产达到2亿余元,年收入500万余元,村民生产生活得到极大改

然而初心易得,始终难守。随着韩婆岭村日新月异快速发展,这位村集体带头人的思想也在发生变化,逐渐把自己摆到了韩婆岭村“当家人”的位置上,错误地认为村上的改变都是自己的功劳,为民谋福的初心渐渐变成为己谋财的私心。

“看着商人老板在韩婆岭村赚盆满钵满,打扮光鲜亮丽,自己做了那么多辛苦的工作,凭什么钱都让他们赚走了?2017“年关”,心态失衡的李志勇没能顺利渡过诱惑关。在一场饭局上,李志勇没有经受住商人老板的吹捧围猎,鬼使神差地收下人生中的第一个红包,里面装了现金1万元在回家的路上,李志勇内心自我慰:这是我一年辛勤付出应得的……

食髓知味,李志勇就此打开了欲望的闸门,用手中权力“捞点小钱”的想法也油然而生。李志勇将主意打在了投资企业的保证金上,在2家公司的2亿元保证金到账后,便不经集体决策,以永洪公司的名义购买1.98亿元的理财产品,6天到期后获4.8万余元,之后李志勇安排出纳将钱打到了自己的卡上。“稍微运作一下赶得上个月工资,又不损害集体利益,何乐而不为?在此心态下,李志勇又先后以公司名义购买了4次理财产品

随着经手资金流水的增加,李志勇的欲望也随之膨胀,开始大肆收受贿赂,最大单笔受贿金额达到100万元,而这距第1次收钱也仅仅过3年时间。李志勇收钱时也有过顾虑,但商人简单的一句“这事你知我知”,便让他放下了戒备之心。然而这样的安慰无异于掩耳盗铃,直到被审查调查李志勇才悔之晚矣:“什么你知我知,这100是从哪个银行取的、用什么袋子装的、怎么给你的,他们记得清清楚楚……我真后悔没有守住第一次,只要伸了一次手,在他们面前就像脸上被刺了字,永远抬不起头,永远被绑架。”

经查,李志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279万余元,并累计挪用2.99亿元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案析】

这是一起村(社区)“一把手”滥用权力的典型案例。李志勇错误地认为村集体的发展就是自己的成绩,将自己的身份从集体发展“带头人”摆到了“大家长”的位置上,大搞“一言堂”,不听意见、不受监督,不按规定公开村务,侵犯群众的知情权,挪用集体资金进行理财,甘于被商人老板“围猎”,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挪用资金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2015年版、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李志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李志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1.2015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一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寻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作者:米明孚 胡进文 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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